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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公所

官署名。清末各省巡警道衙署。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設。置巡道一人,下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四科。各科置科長(正六品)一人,副科長(正七品)一人,科員(正八品)若干人。掌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宜。

巡警公所字典分解

巡警的解釋 [policeman] 舊指警察

公所的解釋 (1).官府。《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 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2).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團體。同業或同鄉組織

順便了解:巡視皇城御史【歷史官職】

官名。明代監察御史中有專司巡視皇城的,稱巡視皇城御史,掌察糾不法。見《明史·職官二·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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