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兆尹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時期以北京為首都,初期首都行政長官仍沿清制置順天府尹,惟將順天府衙署改稱順天府尹公署。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十月四日公布《京兆尹官制》,改順天府為京兆地方,作為特別行政區域,相當於行省,行政機關改稱京兆尹公署。民國初年的順天府尹,其職權雖亦略同於省行政長官,但還要部分受到直隸省的約束,改為京兆尹後,始完全獨立。京兆尹的職權有五:一、管理區內巡防隊、警備隊等;二、頒布地方單行章程;三、監督區內官吏;四、緊急處置;五、受特別委任監督區內的特種行政,如財政、司法行政等。順天府尹公署內部設定內務、財政、教育、實業四科、各設科長一人。京兆尹公署亦設四科,因其時已設定財政分廳(民國六年四月改稱財政廳),故將財政科改為總務科。民國十年(公元1921年)前後另設政務廳,由政務廳長居間指揮各科。此外順天府尹公署還設秘書一人,京兆尹公署則設文案處。此外,順天府尹公署與京兆尹公署均置技正、技士若干人。
京兆尹公署字典分解
京兆的解釋 (1) [capital](2) 指京師所在地區京師有京兆獄。——清· 方苞《獄中雜記》(3) 指管理京師地區的衙門。京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