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館
官署名。簡稱“法律館”。清末修纂法律機構。光緒二十八年(1902)簡派修律大臣,修訂現行律例。三十三年特開館設專衙,以編纂民法、商法、民刑訴訟法諸法典及附屬各法。置修訂法律大臣二至三人,提調二人。下設兩科,分掌調查起草民律、商律及民事、刑事訴訟律,並分任奉旨交議各項法律。各置總纂一人,纂修、協修各四人,調查員一或二人。另設譯書處,掌編譯各國法律書籍,置總纂一人,譯員若干; 編案處,掌刪訂舊律例及編纂諸章程,置總纂一人,纂修、協修各二人; 庶務處,掌文牘、會計諸事,置庶務總辦一人,委員若干。
法典編纂機關。(1)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置,主官為修訂法律大臣,下設提調二人,佐助大臣總理館務。館內分設第一、第二兩科,譯書、編案、庶務三處。第一處掌調查、起草民律、商律,第二科掌調查、起草刑事、民事訴訟律。奉旨交議的各項法律及各項附屬法,隨時由兩科分辦。兩科各設總纂一人,管理科務,其下均設纂修、協修各四人,調查員一至二人,書記若干人。譯書處,掌編譯各國法律書籍,設總纂一人,譯員無固定員額,書記若干人。編案處,掌刪定舊有律例及編纂各種章程,設總纂一人,纂修、協修各二人,書記若干人。庶務處,掌文牘,會計及一切雜務,以總辦一人為主官,下設庶務委員若干人。(2)北洋政府改法律編查會置,依照民國七年(公元1918年)七月十三日公布的《修訂法律館條例》規定,設總裁二人,由大總統特派;副總裁二人,簡派;下設總纂一人,修纂若干人;調查員若干人。此外得由總裁會同司法總長聘任顧問和名譽顧問若干人;每省區得設調查長一人,由總裁咨行司法總長呈請簡派。館內分設文牘、會計、調查三科,設事務員長一人,事務員若干人。
修訂法律館字典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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