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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舍法

宋朝三舍考選法或三舍選察升補法簡稱。神宗熙寧四年(1071),定太學生三舍法,分上舍、內舍外舍三等。初入學者為外舍,人數不限,春、秋各考一次。外舍選升內舍,限二百人。內舍選升上舍,限百人。上捨生學業優異者,可直接授官。學生各習一經,隨所屬講官學習。元豐二年(1079),定三舍法一百四十條,包括太學補試、私試、公試、舍試及升舍等規定。哲宗時,州縣學或行三舍法。徽宗崇寧三年(1104),罷州郡解試和省試,取士皆由學校依三舍法升貢。宣和三年(1121),罷州縣學三舍法,唯太學行之。南宋時,太學、武學、宗學皆行此法。


宋三舍考選法或三舍選察升補法的簡稱。此法於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頒行,將太學分成上、中、下三等,上等名上舍,中等名內舍,下等名外舍。其時除外捨生不限名額外,內捨生僅二百人, 上捨生僅一百人, 至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三舍學生已增至二千四百人。初入學者為外捨生,凡外捨生每年升級一次,即每年年終公試後,依照公試成績並參照學生平時的操行和學業成績,凡成績列入一、二等的學生,可升入內舍。內捨生每兩年升級一次,學習期滿時由學官按照科舉考試的手續,用密封、譽錄的辦法進行考試,如果學生考試成績達到優、平二等,再參考平時操行和學業成績,如均合乎要求,則升入上舍,上捨生學習期限為兩年,完成學業時由政府特派大員主考,教官不得參與,一切手續與科舉省試辦法相同。評定成績分為三等:操行和學業俱優的為上等,一優一平為中等,兩樣皆平或一優一否的為下等。凡達到上等的,即時授予官職,達到中等的.可免禮部試,達到下等的,可免解試。考試列上等者,其資格與進士同,可在化原堂釋褐,稱為“釋褐狀元”。神宗崩,哲宗繼立,高太后聽政,於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罷三舍法;紹聖元年(公元1094年)哲宗親政,又恢復三舍法,哲宗崩,微宗立,向太后聽政,於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復罷三舍法。崇寧元年(公元1102年)徽宗恢復太學三舍法,並令州縣俱行三舍升遷之法,縣學生選考昇州學,為州學生,每三年貢入太學,為太學生,崇寧三年(公元1104年)詔罷發解試及省試,專以三舍法取士,於是太學遂成為士子唯一進身之途。至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 復罷州縣三選法, 復行科舉。而太學仍行三舍法,此後以迄南宋末,三舍法與科舉平行不廢。

三舍法字典分解

三舍法的解釋 宋神宗 時取士法,為 元豐 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學為外舍、內舍、上舍,別生員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條件,由外舍升入內舍繼而升上舍。最後按科舉考試法,分別規定其

三舍的解釋 (1).古代一舍三十里,三舍為九十里。《國語·晉語四》:“若以君之靈,得復 晉國 , 晉 、 楚 治兵,會於 中原 ,其避君三舍。” 韋昭 註:“古者師行三十里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多學一學:三笑亭【歷史地名】

即虎溪三笑亭。在今江西廬山西北麓東林寺虎溪旁。宣統補刊《廬山志》引《高賢傳》:虎溪三笑亭“遠公(惠遠)送客不過此溪,過則虎輒鳴吼。常送陶靖節(陶淵明)、陸修靜,不覺過溪,虎鳴吼,相向大笑”。後建三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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