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委員會
官署名。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訴願條例》,後來改稱《訴願法》;國民黨政府成立初期仍沿用,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公布了新的《訴願法》,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復加修訂。《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並無特設的管轄機關,歸各級行政官署管轄。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國民黨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始於行政院設定訴願委員會,為全國最高訴願管轄機關。次年三月,行政院縮小編制,本會裁撤。
訴願委員會字典分解
訴願的解釋 [appeal] 指當事人受國家機關不當的處分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