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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委員會

官署名。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訴願條例》,後來改稱《訴願法》;國民黨政府成立初期仍沿用,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公布了新的《訴願法》,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復加修訂。《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並無特設的管轄機關,歸各級行政官署管轄。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國民黨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始於行政院設定訴願委員會,為全國最高訴願管轄機關。次年三月,行政院縮小編制,本會裁撤。

訴願委員會字典分解

訴願的解釋 [appeal] 指當事人受國家機關不當的處分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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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置,掌重新審理神宗熙寧元年(1068)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1085)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判,事涉冤抑者,予以申雪。以及對熙寧變法得罪者,皆獲雪除。 官署名。宋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罷神宗時所推行的新法,為重新審理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1085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特設訴理所以掌其事。凡事涉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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