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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理所

官署名。北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置,掌重新審理神宗熙寧元年(1068)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1085)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判,事涉冤抑者,予以申雪。以及對熙寧變法得罪者,皆獲雪除。


官署名。宋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罷神宗時所推行的新法,為重新審理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1085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特設訴理所以掌其事。凡事涉冤抑者均予以申雪。

訴理所字典分解

訴理所的解釋 官署名。 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審理 熙寧 元年正月以後至 元豐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宋史·哲宗紀一》:“﹝

訴理的解釋 (1).謂接受申訴而重新審理。 宋 劉摯 《論太學獄奏》:“臣先準朝旨,看詳訴理 熙寧 以來罪犯,並 元豐 後來探報斷遣,公事涉寃抑,情可矜憫。”(2).指申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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