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總督
官名。明清督理漕運的最高長官。明景泰二年(1451)設,與總兵同理漕務。併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及徐、和、滁三州,駐淮安。嘉靖四十年(1561)兼提督軍務。萬曆七年(1579)後曾一度兼管河道。清朝沿置,定製為正二品。若兼尚書銜則為從一品。掌相度運道,催趲過淮漕船,總理一切漕務。每年隨重運入京述職。綜制文武,標下轄副將、參將等官; 屬下有督糧道、管糧押運各官。順治(1644—1661)中亦曾兼鳳廬巡撫事,並曾設滿洲侍郎一人襄理。鹹豐十年(1860)以後節制江北鎮、道各官。光緒三十一年(1905)因漕運停廢而裁省。
官名。也稱總督漕運,為漕運長官,總理漕運事務;在不同時期,其職權也有所不同。明朝始設此官,掌管漕糧取齊、上繳、監押運輸等事。明朝初期設京畿都漕運司漕運使,後來又設漕運總兵;代宗景泰以後,又改設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清朝沿襲明制,稱漕運總督,官級為正二品;兼尚書銜的為從一品。清朝漕運總督駐淮安府,總理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漕政;其屬官有巡視漕務(四人)、督糧道(七人,正四品)、管糧同知(六人,正五品)、管糧通判(三十三人,正六品)、押運同知、通判(各十六人)、漕標副將(一人)、游擊(一人)、都司(二人)、守備(二人)、管理塘務(一人)、千總(四人)、把總(十人)、領運守備(五人)、領運衛守備(九人)、領運守御所千總(十三人)、千總一百八十六人。清朝末年,海運代替河運,此官便被撤銷。見《明史·職官二》、《清史稿·職官三》。
漕運總督字典分解
漕運的解釋 [water transport of grain to the capital (in feudal times)] 舊指由水路往京城運糧或運送軍糧
總督的解釋 (1) [governor]∶明初在用兵時派往地方巡視監察的官員;清朝始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一般管轄兩省的軍事和政治,也有管三省或只管一省的總督胡宗憲。&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