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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瞿得子

同“商瞿慶遲”。清 毛奇齡《立春日大敬生男賦賀》詩之二:“韋氏遺經方有待,商瞿得子未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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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1)商部奏準頒行。共二十六條。規定凡屬商務繁富之區設立商務總會,稍次之地設立分會,依其省份隸屬於商務總會。另在會員人數、會董資格及總、協理職責和許可權、議事規則等方面均有具體規定。三十二年,又頒《訂定商會章程附則》六條,對設立商務分會及有關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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