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人也有一妻多夫:揭秘古代的典妻現象

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南北朝時期就開始萌芽,一直到民國才開始由盛而衰,新中國成立後,典妻才徹底消失。

或許是賦稅繁重,或者是真的走投無路,但拿著自己的妻子抵押給別人換錢餬口,終歸是令人不恥的行為,但在古代,儘管朝廷也曾頒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開來,竟然成風。作者蔣晗玉在《書屋》2008年第11期著文說:“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這個買來賣去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古代典妻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漢人也有一妻多夫:揭秘古代的典妻現象

一妻多夫制的變異

田壯壯的紀錄電影《德拉姆》(又名《茶馬古道》)中有這樣的內容:一個趕馬人稱自己的倫理上的“嫂子”為“姐姐”,原來小伙和哥哥是共妻的。他們淳樸地、心安理得地面對這樣一種生活,或者叫做生活方式,這種融洽是曾經的非血親之間的“打伙共妻”現象所不能比的。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有一件關於打伙契約的檔案:

立打伙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伙,言明身價小洋錢叄佰元正,押賬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後面還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間人、借字人的簽字畫押。)

這種讓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子打伙生活在一起方式,在東北地區俗稱“搭夥”或“拉幫套”。這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裡幫助過日子。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

“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中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各地,如寧波、金華、舟山、紹興、湖州等地,從宋元以來一直盛行。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所述即浙江農村的一個典型的典妻故事。

“質妻和雇妻”現象的萌芽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

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熙寧七年(1075),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時,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規定:“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由此可見,元代時典妻之風已大盛,故統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典妻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

典妻之風雖經元統治者力禁,但並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於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別對此設條。《清律輯注》中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見典妻之風不但不減,而且人數甚多。為了區別對待,因而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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