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與英國簽訂《虎門條約》。
1843年10月8日1843年10月8日,清政府欽差大臣耆英與英國公使璞鼎查在廣東虎門簽訂《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附約。《虎門條約》原稱中英《五口通商附貼善後條款》,又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共13款,附有《小船定例》3款。主要內容:一、片面最惠國待遇,中國“有新恩施及各國,應準英人一體均沾”。二、準許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後來英國據此加以典解,於1845年在上海強迫清政府劃定“租界”,各國相繼效法,紛紛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據點。同一天英國又強迫清政府在虎門正式訂立了已先於7月22日公布實施的《五口通商章程》,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其主要內容是:一、明文規定了統一的五分稅率,即肯定了無論何種貨物,一律值百抽五。二、領事裁判權規定“英人華民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中國獨立自主的司法主權受到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