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著作權保護公約——伯爾尼公約簽署
1886年9月9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保護著作權的國際公約,1886年9月9日簽訂。締約國組成伯爾尼聯盟。伯爾尼公約締結後曾七次修訂,其最後一次修訂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共38條,另有公約附屬檔案6條。截至1992年1月,共有90個國家參加了伯爾尼公約。該公約有三項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不需要履行任何註冊或登記手續)和著作權獨立原則。公約的保護範圍是締約國國民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作者的經濟權利包括翻譯權、複製權、公演權、廣播權、朗誦權、改編權、錄製權和製片權,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與維護作品完整權。一般作品的經濟權利保護期為不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公約的日常工作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負責。締約國對新修訂的公約文本某些條款有異議時,可予保留而繼續履行以前批准的公約文本(未批准1971年巴黎文本實體條文而批准了1928年羅馬文本實體條文的國家有10個,批准1948年布魯塞爾文本實體條文的國家有14個)。但1971年文本規定,新參加公約的國家只能加入該修訂本,並且不得作出保留。1992年7月1日,中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同時聲明,中國根據公約附屬檔案第1條的規定,享有附屬檔案第2條和第3條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