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1973年7月13日1979年7月13日,國務院將《關於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五個檔案,發給各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門,並在少數國營工、交企業組織試點。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是改革現行管理的一個重要步驟,對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搞活經濟起到促進作用。到1980年6月底,全國試點企業已達6000多個,這些企業上半年的產值和利潤分別占全年的百分之六十和七十。1980年9月2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批准從1981年起,把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工作,在國營工業企業中全面推開,使企業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擁有更大的自主權。1984年5月10日,國務院又發出《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進一步下放了生產經營計畫、產品銷售、產品價格、物資設定、人事勞動管理、工資獎金、聯合經營十個方面的權力,有效地解決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進一步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搞活了經濟,提高了企業素質,提高了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