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撤銷合併若干省區
1954年6月20日1954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公布。這個《決定》在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通過。決定指出:國家計畫經濟的建設,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為了中央直接領導省市以便於更能切實地了解下面的情況,減少組織層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為了節約幹部加強中央和供給廠礦企業的需要,並適當地加強省、市的領導,撤銷大區一級的行政機構,是完全必要的和適時的。在步驟上,可以不必採取六個大區機構一次撤銷的辦法,而採取一個一個撤銷的辦法。對於各個不同的部門,可視不同性質,按照先易後難、先簡而繁的原則逐個地加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