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炳麟、鄒容受審
1903年3月15日1903年7月15日,一場以清政府為原告,以“《蘇報》案犯”章炳麟、鄒容 為被告的特殊審判活動,在上海公共租界公廨開始進行。清廷與自己的臣民在本國土地上打官司,卻要由外國人來裁判,實屬罕見。
此前,清廷多次要求租界當局引渡章炳麟、鄒容,但各國領事認為“租界事,當於租界治之”,堅持由會審公廨進行審判。清廷無奈,只得作為原告方,派江蘇候補道台俞明震出庭。
清廷指控《蘇報》“欲使國民仇視今上,痛恨政府,心懷叵測,謀為不軌”,要求法庭主其為死罪。章炳麟、鄒容則對清廷指控直認不諱,並借審訊之機,公開宣傳革命。
21日第二次庭訊後,審判陷於停頓。章炳麟作《獄中答〈新聞報〉》,表示要同清廷鬥爭到底,並絕食7天以示抗議。
期間,清政府與各國一再交涉,最後一致同意在公共租界內設“額外公堂”審理,由上海縣和縣汪懋琨主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