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加強協作區工作的決定》
1958年6月1日1958年6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加強協作區工作的決定》。決定將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華中、西南、西北等七個協作區,各個協作區都成立協作區委員會,作為各個協作區的領導機構。《決定》要求各個協作區“根據各個經濟區域的資源等條件,按照全國統一的規劃,儘快地分別建立大型的工業骨幹和經濟中心,形成若干個具有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的經濟區域”。
1958年6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加強協作區工作的決定》。決定將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華中、西南、西北等七個協作區,各個協作區都成立協作區委員會,作為各個協作區的領導機構。《決定》要求各個協作區“根據各個經濟區域的資源等條件,按照全國統一的規劃,儘快地分別建立大型的工業骨幹和經濟中心,形成若干個具有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的經濟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