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共和國檔案法》通過
1979年1月3日1979年1月3日經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通過,由總統簽署公布。法國是案立法較早的國家,該法是在集中研究兩個世紀曆次檔案法規的基礎上產生的。
該法分 6章36條。第1章總則,2條。規定檔案的定義:“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國家機關或組織,任何私人機構或部門,在自身活動中產生或收到的檔案整體,不管其形成日期、形式和製成材料,都是檔案。”並肯定保管檔案的作用,確定公職人員保守檔案機密的職責。第2章公共檔案,6條。確定了公共檔案的範圍:①國家和地方機關、公共機構、公共企業在活動中形成的檔案;②負責管理公共事業或該事業中某項業務的私人機構在活動中形成的檔案;③公務助理人員或司法助理人員的檔案原本和目錄。規定了產生檔案的單位對移交、銷毀、利用和對外開放自身檔案的許可權,以及移交到公共檔案館的檔案開放期限。第3章私人檔案,16條。 規定私人檔案是國家文化歷史遺產的組成部分,國家有權對具有歷史意義的私人檔案進行登記管理,已經登記的私人檔案禁止銷毀。施行留置權和優先購買權。第 4章關於公共檔案和私人檔案的通則,3條。規定了檔案部門對外提供檔案收費價目的條件等。第5章懲處條款,4條。對違反本法的人實行刑事或經濟制裁。第6章其他條款,5條。 對有關檔案的其他法規進行廢除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