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1948年12月9日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辦滅絕種族罪公約,1951年1月12日生效。全文共19條。公約規定,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為即為滅絕種族罪;這種行為以及預謀或煽動滅絕種族的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系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應予防止並懲治。各締約國必須制定必要的法令以保證本公約的實施。
1948年12月9日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辦滅絕種族罪公約,1951年1月12日生效。全文共19條。公約規定,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為即為滅絕種族罪;這種行為以及預謀或煽動滅絕種族的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系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應予防止並懲治。各締約國必須制定必要的法令以保證本公約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