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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運鴻濫用職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000年10月17日

2000年10月17日上午9時, 原中央候補委員、寧波市委書記許運鴻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今年55歲的許運鴻是江蘇高郵人,大學文化程度。原系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1999年9月29日被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許運鴻在擔任寧波市委書記期間,因徇私情多次濫用職權,給有關單位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其中,因支持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違規經營,致使此單位資產損失和經營虧損總額達人民幣11.97億多元。
許運鴻還指示有關部門要求寧波日報社以1.8億元購買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辦公大樓,造成這座辦公大樓至今無法使用的嚴重後果,影響了寧波日報社工作。
在任職期間,許運鴻還要求中國銀行寧波分行等單位為經營不善的寧波五洲有限公司分別貸、借款總計人民幣2500多萬元,美元540萬元,全部貸款和大部分借款因這個公司資不抵債至今無法收回。
法庭認為,許運鴻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10月17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