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召開全國民族藝術教育工作座談會,要求發展民族藝術教育,壯大民族文藝隊伍。
1981年10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國文化行政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文化藝術事業。
1949年9月~1954年9月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由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的工作。1954年9月~1970年6月改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由國務院第二辦公室協助總理掌管文化部的工作,1970年6月~1975年1月,根據的國務院機構精簡方案,撤銷文化部,成立國務院文化組。1975年1月,撤銷文化組,設定文化部。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其與文化部、國家出版事業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合併,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1987年6月,將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仍由文化部領導,但獨立行使職權,計畫、財政、物資分配等計畫單列。1988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將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合併,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現內設機構有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計畫財務司、人事司、藝術司、教育科技司、文化市場司、文化產業司、社會文化圖書館司、對外文化聯絡局 (港澳台文化事務司)、直屬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機關服務局等。
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體制改革。
(三)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擬定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五)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八)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的文化交流工作,擬定對外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文化交流政策、法規;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年度執行計畫和文化交流項目計畫;指導駐外使(領)館文化機構及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文化機構的工作。
(九)按照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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