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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發出對舊政府工作人員處理指示

1949年9月24日

194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舊人員處理問題的指示。指示指出:“在我新接收的城市中,對舊人員的處理應十分慎重,這些人員,除少數戰犯、特務及劣跡昭著的分子以外,一般基本要求是留用。說明舊人員一般地不能用裁撤遣散方法解決,必須給以工作和生活的出路”、“黨及人民政府有改造和在工作中養活這些人的責任,這在財政上,必然會有很大困難,而在政治上又十分必要。”指示強調:“除作惡多端嚴重貪污及依靠門子吃飯的分子等為民眾所十分不滿者,應予撤職並依法辦理外,一般均應予以留用。”指示特別要求:“一切人民政府機關,財經機關,特別是企業機構,均須改變國民黨官僚主義效率低下的作風,閒雜人員及龐大的機關應加以精簡,舉辦大的訓練班,受訓期間照減低後的工資打6折至7折發給,以保證他們及其家屬的生活,學習成績須認真加以考核,量材錄用,學習好的儘先錄用。”

9月24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