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林頓決定緩施赫-伯法部分條款
1996年7月16日
1996年7月16日,美國總統柯林頓就是否實施赫爾姆斯-伯頓法採取了折衷辦法,批准該法第三條在8月1日生效,但真正實施將推遲到6個月之後。
赫爾姆斯-伯頓法的目的在於向同古巴有經貿關係的外國公司施加壓力,以便進一步孤立和制裁古巴。這項法案第三條規定,凡是在古巴革命時被剝奪財產的美國公民,可以在美國向法院起訴同這些資產有經貿關係的外國公司,並要求賠償。這項法案遭到美洲其它國家和歐洲國家的強烈反對,並要求柯林頓總統否決這項法案,否則它們將對美國進行反制裁。
面對國內外的壓力,柯林頓今天作出折衷選擇,宣布對外國公司起訴的有關條款有效,但在6個月內暫時不能對外國公司起訴,要延長到1997年2月1日即美國大選之後。
據新華社哈瓦那7月16日電古巴外長羅瓦伊納16日說,美國總統柯林頓作出的關於暫緩實施赫爾姆斯-伯頓法部分條款的決定“絲毫沒有改變該法的非法性和干涉主義性質”。
羅瓦伊納指出,柯林頓總統作出的關於推遲實施對在古巴投資的外國企業和個人進行制裁的決定並未消除赫爾姆斯-伯頓法所具有的“治外法權性質”。
這位外長說,美國16日作出的決定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世界各國都不會感到高興,更不會感謝美國提供的“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