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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禁止領導幹部子女、配偶經商

1985年5月23日

1985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
《決定》指出不少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會關係,參與套購國家緊缺物資,進行非法倒買倒賣活動,已經引起民眾的滿,嚴重的損害了黨的威信,對他們本人是嚴重的腐蝕。
為了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決定: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準經商。
所有幹部子女特別是在經濟部門工作的幹部子女,都不得憑藉家庭關係和影響,參與或受人指派,利用牌價議價差別,拉扯關係,非法倒買倒賣,牟取暴利。

5月23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