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會決定將德國在山東的權益轉給日本
1919年4月30日
巴黎和會由英美法日意五國操縱
1919年4月30日,五國會議對山東問題作出最後裁決,在對德和約中,將山東問題從中國問題中單列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的問題。
山東問題共有三項條款,即第一五六條:德國將按照1898年3月6日與中國所訂條約,及關於山東省之其他條件所獲得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名義及特權,其中關於膠州領土、鐵路、礦產及海底電線為尤要,放棄以與日本。
所有在青島至濟南鐵路之德國權利,其中包含支路、連同無論何種附屬財產、車站、工場、鐵路設備及車輛、礦產、開礦所用之設備及材料,並一切附屬之權利及特權,均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
自青島至上海及自青島至煙臺之德國國有海底電線,連同一切附屬之權利、特權及所有權,亦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各項負擔概行免除。
第一五六條:在膠州領土內之德國國有動產及不動產,並關於該領土德國因直接或間接負擔費用,實施工程或改良而得以要求之一切權利,均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各項負擔概行免除。
第一五八條:德國應將關於膠州領土內之民政、軍政、財政、司法或其他各項檔案、登記冊、地圖、地契及各種檔案,無論存放何處,自本條約實行起三個月內移交日本。
在同樣期間內,德國應將關於以上兩條內所指各項權利,所有權名義或特權之一切條約、協定或契約通告日本。
三條款中沒有寫上日本須將山東交還中國的字樣。至此,中國在山東問題上的交涉完全失敗。
自山東問題交涉發生後,中國始而提出直接歸還,繼而退為五國共管;美國則最初提議和會接管,次而提出五國處置,最後僅要求日本以文字聲明將來交還山東。所有妥協方案均為日本拒絕。
4月30日會議結束後,中國代表團當日探聽到會議訊息,並立即報告北京政府。但和會沒有將關於山東問題的決定立即公布。
此事成為“五.四”運動的導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