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3·16”特大爆炸案終審宣判
2001年4月29日
2001年4月29日上午,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石家莊特大爆炸案作出二審判決,依法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被告人胡曉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死刑,並於宣判後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4月17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家莊特大爆炸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4月18日進行了公開宣判。對靳如超以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王玉順、郝鳳琴均以非法製造、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胡曉洪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上述四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刑滿釋放人員靳如超因家庭瑣事對其鄰居及繼母、前妻、姐姐等人懷恨在心,遂生用爆炸手段報復之念。今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後3次到從事非法製造炸藥的河北省鹿泉市農民王玉順、郝鳳琴處購買硝銨炸藥600公斤,並進行了爆炸試驗。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將所購炸藥運至石家莊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將575公斤炸藥連同早在去年從河北省鹿泉市石井採石一廠工人胡曉洪處購買的50枚雷管和20餘根導火索製成引爆裝置,分別運送放置到與其有矛盾的鄰居、親屬及前妻所居住的宿舍樓3處及其姐所售房屋處,將炸藥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傷,8人輕傷。此外,靳如超還於今年3月9日在雲南省馬關縣持柴刀將一名曾與其同居的女青年殺死。一審法院還查明,被告人王玉順、郝鳳琴自去年3月以來,除向靳如超出售炸藥外,還非法製造並向他人售出硝銨炸藥2萬餘公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故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抗訴人胡曉洪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其犯罪的具體情節,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故依法改判胡曉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