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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發出《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

1951年4月24日

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發出《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照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按期召開人民代表會議,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須開會三次,縣至少須開會兩次;各級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應向各該級人民代表會議提出報告,並在人民代表會議上進行討論與審查;一切重大問題應經代表會議討論並作出決定。同日,政務院還發出指示,要求在1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召開區人民代表會議。

4月24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