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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審判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

1997年4月17日

1997年4月17日,韓國大法院對前總統全斗煥和盧泰愚作出了終審判決,以“軍事叛亂”和“內亂”以及受賄罪,判處全斗煥無期徒刑並罰款2205億韓元(約890韓元合1億美元),盧泰愚17年徒刑並罰款2628億韓元。至此,這場為期3年零9個月的審判終於畫上句號。自判決之日起,前總統原享有的每月1000萬韓元收入,兩名私人秘書,家庭醫療費,汽車與電話費、公務旅行費(每月約2000萬韓元)等將被剝奪。

1997年12月20日,韓國總統宣布,特赦因內亂罪和受賄罪正在服刑的兩位前總統全斗煥和盧泰愚,並恢復他們的公民權。特赦令於12月22日實施。同時,有關的23名在押人員及6名緩刑同案犯也被特赦。

 

4月17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