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簽訂《停戰條件》
1885年4月4日
1885年4月4日,中法簽訂《停戰條件》。中法戰爭中,中國軍隊的鎮南關-諒山大捷,使中國在軍事上、外交上都處於有利地位。但李鴻章等人卻把它當作乞和的資本。他主張“乘勝即收”,建議清政府立即與法國締結和約。這種態度,正符合當時處境困難的法國政府的意願。英、美、俄等國都害怕戰爭繼續下去會影響它們在中國的利益,特別是中國抗法鬥爭的勝利會鼓舞人民的反帝鬥志,危及半殖民地統治秩序。所以紛紛打著“調解”幌子壓迫清政府儘快向法妥協。還在1885年2月,海關總稅務司赫德在清政府的同意下,派稅務司英國人金登乾代表清政府赴巴黎與茹費理秘商和款。本日,金登乾以清政府名義,在巴黎與法國代表畢爾簽訂了《停戰條件》,其內容為:承認1884年5月11日的《中法會議簡明條款》有效;雙方立即停止敵對活動,法軍撤除對台灣的封鎖,中國從越南撤兵;各派大臣在天津或北京商定條約細目等。於是慈禧太后於7日詔令停戰,中法戰爭結束。此令傳到前線,清軍愛國將士們“拔劍斫地,恨恨連聲”。馮子材給兩廣總督張之洞一個電報,請他上折要求“誅議和之人”。全國紛紛通電反對和譴責清政府與法國侵略者議和。人們把清政府給馮子材的退兵命令,比作南宋秦檜命令岳飛從朱仙鎮退兵的金牌詔,悲憤賦詩:“十二金牌事,於今復見之。黃龍將痛飲,花目忽生期。戰骨壘壘在,秋風颯颯吹。莫論交趾役,故壘有餘悲。”表現了人民對賣國賊的無比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