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漢奸條例》公布
1946年3月13日
1946年3月13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懲治漢奸條例》,同日施行。
該條例規定了本法適用範圍;通謀敵國,而有本法所列行為之一者,判死刑或無
期徒刑;曾在偽組織機關團體服務,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於一定
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為公務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為
漢奸而藏匿不報或包庇縱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條之罪者沒收其
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查封動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查
封動產,得委託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明知為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
匿、收買、寄藏或冒名頂替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