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上院否決愛爾蘭自治提案
1912年1月30日
英國政府關於在愛爾蘭實行自治的法案。又稱《地方自治法案》。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先後提出過3個法案。第一個法案是1886年4月由自由黨W.E.格萊斯頓政府提出的。法案規定,愛爾蘭將建立自己的議會和內閣,但其外交、軍事和關稅,仍受英國控制。法案提出後,遭到保守黨的猛烈抨擊,自治法案夭折。1892年,格萊斯頓向議會第二次提出自治法案。1893年2月經下院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可是,上院否決了這個法案。1912年4月自由黨H.H.阿斯奎斯政府向國會提出第三個自治法案。根據這一法案,愛爾蘭可建立兩院制的議會,上院議員由英王任命,下院議員按選舉法產生。但議會無權處理對外關係、徵收稅款、支配土地和管理警察、軍隊等事宜。行政權則仍掌握在英國總督手中。這個法案同樣受到保守黨的反對。經過下院三讀通過,但仍遭上院否決。根據英國1911年的法律,凡一個法案,經下院三讀通過,就可以不顧上院的否決,直呈國王簽字。保守黨人在議會阻撓不成,轉而在愛爾蘭製造事端。先是策動北愛爾蘭的新教徒,於1912年9月28日通過“莊嚴盟約”,揚言要“採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來粉碎目前在愛爾蘭建立地方自治議會的陰謀”。接著就在北方掀起武裝暴亂,從而引起“憲法危機”。為了緩和局勢,英王喬治五世於1914年批准了法案,使之成為正式法令。同年8月,英國對德宣戰,英國政府以世界大戰的爆發為藉口,把愛爾蘭自治法案擱置下來,宣布延期實行。1920年英國政府提出新的法案,規定南北愛爾蘭分設各自的議會。1921年12月英國政府和新芬黨簽訂條約,愛爾蘭北部仍歸英國,南部26個郡成立自由邦,享有自治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