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廢止農業稅。
2006年1月1日
中國立法機關29日表決通過決定,在中國存在2600年的農業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會議議程,2006年1月1日下午將舉行全體會議,表決關於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草案。有關人士表示,屆時關於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草案極有可能獲得通過。這預示著在中國延續2600年的農業稅可能壽終正寢。
作為農業國家,中國過去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農業。與早期的農業稅相比,現在的農業稅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歷史上的農業稅包含內容十分豐富,不論是“攤丁入畝”,還是實行“一條鞭”,都是為了簡化稅負,提高農業稅的徵稅效率。但是,如“黃宗羲定律”預言,無論是休養生息,還是輕稅薄賦,農民在經過短暫休整之後,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賦稅包袱。
這種周期性的歷史稅賦制度變遷,與中國舊時代出現的周期性的改朝換代不無關係。在王朝建立的初期,總是實行輕稅政策,鼓勵農耕,發展農業生產。但是,當王朝政權穩定,機構逐漸膨脹,腐敗現象叢生的時候,老百姓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稅務負擔。
所以,如今廢除農業稅條例,從表面上看,是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但是從深層次來說,它標誌著中國的政治文明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立法機關真正意識到法律的終極價值所在;廢止農業稅條例,充分體現了公民的意願,保護了農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