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秀的刀妃革命 文秀與溥儀離婚始末

“刀妃革命”指的是末代皇帝的妃子文秀,與其離婚一事。之所以叫“刀妃革命”,是因為文秀在當年被逐出宮之際,在袖子裡藏了一把剪刀,準備自殺,但是最後因人阻止未能成功。但此時給人印象極為深刻,因此民間有人將文秀稱之為刀妃。

離宮之後,文秀過著極為孤寂的生活,後來日本成立偽滿洲政府,日本邀請溥儀擔任偽滿洲國的皇帝。文秀嚴詞拒絕日本政府的受降條件,並對溥儀投靠日本的做法堅決反對。她一心撲在復辟帝國的大業上,再加上後宮嬪妃鬥爭的齷蹉,與溥儀之間的間隙越來越深。隨後逃離溥儀,在報紙上公開發表與溥儀離婚的聲名。

文秀向溥儀離婚的原因是承受不了溥儀的冷落,以及自身的不自由。文秀公開發表與溥儀離婚的聲名,對於遜清皇室及前清王公大臣,還有溥儀本身都造成相當大的震撼。當時有許多封建衛道士,對文秀的做法大肆聲討,就連其家族也對其極為不滿。

他的族兄文琦對於她的這種做法,很是生氣,登報指責文秀:“蕙心二妹鑒: 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塗萬分,荒謬萬分矣!”

文秀的刀妃革命 文秀與溥儀離婚始末對於自己族兄的指責,文秀毫不示弱的回信反擊:“文綺族兄大鑒: 妹與兄不同父,不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相見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在各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願為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既為民國國民,自應遵守民國法律。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委託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般小人所騙也、為他人作拍賣品也…… ……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託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為至盼。”

在大部分人民都反對她與溥儀離婚的社會聲音之下,文秀堅持己見,即使只有她的妹妹文珊支持她,她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不理睬溥儀聘請的律師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堅決的向天津地方法院要求和溥儀離婚。

在經過兩個月的商談交流之後,1931年10月22日,雙方終於達成意見,宣布文秀和溥儀離婚,淑妃文繡和溥儀皇帝完全斷絕關係,溥儀必須支付五萬五千銀元作為贍養費,而文繡終身不得再嫁,雙方互不損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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