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網>> 歷代書法>> 宋朝>> 趙佶楷書《大觀聖作之碑》(3)正文

趙佶楷書《大觀聖作之碑》(3)

作者:趙佶 書體:楷書

趙佶楷書《大觀聖作之碑》

趙佶楷書《大觀聖作之碑》

《大觀聖作之碑》釋文:

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制,殆未足以兼明天下。孔子曰: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悌,孝悌興則人倫明,人倫明則風俗厚,而人材成刑罰措。朕考成周之隆教萬民而賓興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比已立法保任孝悌 睦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綿邈上非里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故任官臨政,趨利犯義,詆訕貪污無不為者,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近因餘暇稽周官之書,制為法度頒之校學,明倫善俗,庶幾於古。

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 ,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諸士有孝悌睦 任恤忠和八行見於事狀著於鄉里, 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如令。

諸八行孝悌忠和為上,睦 為中,任恤為下,士有全備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時隨奏入太學免試為太學上舍,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拔用。

諸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為州學上舍上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一行或兼下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有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內舍之選,余為外舍之選。

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內舍在州學,半年不犯弟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弟三等罰,升為內舍仍準上法。

諸士以八行中上舍之選,而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弟三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中等依太學中等法待殿試,下等依太學下等法。

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太學皆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諭。諸以八行考士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借借身丁,內舍免支移身丁。

諸謀反謀叛謀大逆(子孫同)及大不恭詆訕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供養有闕,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略人放火強 若竊盜杖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及賣略緦麻以上親 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若內亂,為不睦之刑;詛罵告言外祖父母外姻有服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 之刑;毆受業師,犯同學友,至徒應相隱而 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財罪杖告囑 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乾己,為不恤之刑。

諸犯八刑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目書於籍報學,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

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 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實, 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察聽入學,在學一年又不犯弟三等罰,聽齒於諸生之列。大觀元年九月十八日資政殿學士兼待讀臣鄭居中奏乞,以御筆八行詔旨摹刻於石,立於宮學,次及太學辟 天下郡邑,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筆 臣禮部尚書兼侍講久中,令以所 刻石

通直郎書學博士臣李時雍奉敕摹寫,承議郎尚書禮部員外郎武騎尉臣葛勝仲、朝散郎尚書禮部員外郎雲騎尉臣韋壽隆、承議郎試尚書禮部侍郎學制局同編修官武騎尉隴西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 紫金魚袋臣李圖南。

朝請郎試禮部尚書兼侍講實錄修撰飛騎尉南陽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 紫金魚袋臣鄭久中。

太師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上柱國魏國公食邑一萬一千二百戶食實封叄千捌佰戶臣蔡京奉敕題額。

首 頁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尾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