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欺常住錢,互用招提物

釋懷深升堂頌古五十二首·其六

名句出處

出自宋代釋懷深的《升堂頌古五十二首·其六》

全文:
咄哉異類身,輪轉無休息。
戴角復被毛,觳觫償人力。
我觀佛與牛,其性本來一。
良由昧此心,所以異形質。
想汝為人時,豈信有今日。
侵欺常住錢,互用招提物
是非信口談,酒肉恣情食。
五戒既不持,人身安可得。
今日墮牛身,方知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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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注釋

侵欺

(1).侵害欺凌。《韓非子·解老》:“人君者無道,則內暴虐其民,而外侵欺其鄰國。” 唐 韓愈 《黃家賊事宜狀》:“德既不能綏懷,威又不能臨制,侵欺虜縛,以致怨恨。” 元 《寶嚴寺聖旨碑》:“不以是何人等,無得於寺內安下,侵欺搔擾作踐,及不得將寺僧騎坐馬匹奪充鋪馬。”

(2).侵吞欺騙。 宋 歐陽修 《乞一面除放欠負》:“及正身已沒,配流不在,攤在妻男及乾繫人處理索,自來催納不行者,不以有無侵欺盜用,並特與除放。”《元典章·戶部六·鈔法》:“備細數目從實一一計點,打算完備,造賬冊保結呈省,若有侵欺、失陷、短少,就便枷鎖,立限追徵。”《明律·戶律·倉庫》:“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貨,移易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

常住

(1).佛教語。永存。《法華經》卷一:“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蘇跋陀羅窣堵波》:“勿謂如來畢竟寂滅,法身常住。” 宋 陳善 《捫虱新話·孔子說與楞嚴經合》:“汝此肉身,為同金剛,常住不朽,為復變壞。”

(2).法無生滅變遷稱作常住。 南朝 梁 沉約 《謝齊竟陵王示華嚴瓔珞啟》:“法身與金剛齊固,常住與至理俱存。”《南齊書·顧歡傳》:“此非所歸,歸在常住。”

(3).僧、道稱寺舍、田地、什物等為常住物,簡稱常住。《雲笈七籤》卷一二二:“道士用常住物如子孫用父母物耳,何罪之有?” 唐 馮翊 《桂苑叢談·太尉朱崖辯獄》:“太尉 朱崖 出鎮 浙 右,有 甘露 知主事者訴交代得常住什物,被前主事隱用。”《水滸傳》第六回:“只因是十方常住,被一個雲遊和尚引著一個道人來此住持,把常住有的沒的都毀壞了。” 清 錢謙益 《揚州石塔寺復雷塘田記》:“近寺有雷塘田一千二百五十五畝,寺僧開墾作常住田。”

(4).道觀中的主事者。《雲笈七籤》卷一二二:“尊師令其家各備香油為之焚香……常住亦為辦齋食供養。”

互用

(1).交錯運用。 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人部二》:“奇正互用,虛實交施。”

(2).相互代替使用。 清 俞樾 《古書疑義舉例·兩句似異而實同例》:“《儀禮·特牲饋食禮》:‘籑有以也,酳有與也。’兩句義同,變文以成辭耳……與、以互用,是‘有與’即‘有以’也。” 章炳麟 《文學說例》:“蓋‘之’‘其’‘是’‘者’四字,古實同義互用。”

招提

(1).梵語。音譯為“拓斗提奢”,省作“拓提”,後誤為“招提”。其義為“四方”。四方之僧稱招提僧,四方僧之住處稱為招提僧坊。 北魏 太武帝 造伽藍,創招提之名,後遂為寺院的別稱。 南朝 宋 謝靈運 《答范光祿書》:“即時經始招提,在所住山南。”《舊唐書·武宗紀》:“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雲構藻飾,僭擬宮居。”《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一:“樵舍外已聞犬吠,招提內尚見僧眠。” 清 魏源 《武林紀游》詩之四:“且還招提宿,寄此山夕永。”參閱 唐 玄應 《一切經音義》卷十六、《翻譯名義集·寺塔壇幢》。參見“ 拓提 ”。

(2).招引提攜。 明 李贄 《與耿司寇告別書》:“公今宦遊半天下矣,兩京又人物之淵,左顧右盼,招提接引,亦曾得斯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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