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之先冒禁,不殺即鞭楚

蔡襄送許寺丞知古田縣

名句出處

出自宋代蔡襄的《送許寺丞知古田縣》

全文:
大雪擁都門,子行亦良苦。
予貧乏觴豆,子車誰為祖。
少止聽我言,於子不無補。
於今方用兵,連年戍羌虜。
戰死動萬計,募人填卒伍。
賜衣靡國帑,走粟填邊庾。
平時賦稅外,弓刀甲楯弩。
乾名應急須,筋皮角毛羽。
前年科鞏革,農牛半斤斧。
殺之先冒禁,不殺即鞭楚
江南供鵰翎,是物不棲渚。
十倍買所無,贏利資商賈。
編紙作戰{釒函},紉聯驅歸安。
輸來不適用,空屋窠蟲鼠。
此類如蝟毛,更仆難悉數。
大凡斂貨財,百姓若外府。
苟可入軍須,豈敢怨官取。
蓋患在不均,又索非其土。
有司失預計,臨事才披簿。
嚴程弗渝日,落符灑飛雨。
使者但依違,州家不敢主。
況復為邑令,暗吟莫伸吐。
其間或得才,吏手無容舞。
子今佩縣章,所領十萬戶。
志慮固精明,利病前可睹。
姑能務均一,瘵瘼庶蘇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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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注釋

冒禁

違犯禁令。《晉書·王敦傳》:“太子遷 許昌 ,詔東宮官屬不得送。 敦 ……冒禁於路側望拜流涕。” 宋 莊季裕 《雞肋編》卷下:“其人兇悍,喜為盜賊,犯上冒禁,不畏誅殺。”

不殺

(1).不斷其命。《穀梁傳·僖公九年》:“ 葵丘 之會,陳牲而不殺。” 楊士勛 疏:“雖盟而不歃血謂之不殺。” 宋 曾鞏 《亳州謝到任表》:“運獨斷之明,則天清水止;昭不殺之武,則雷厲風行。” 周立波 《暴風驟雨》第一部七:“‘不殺窮人不富’,是他的主意,他的手沾滿了佃戶 勞金 的紅血。”

(2).不盡。《醉醒石》第三回:“ 湯家 父母聽得這話,喜歡不殺道:‘如此聽憑 馮親家 那邊,擇個日子便了。’”

不減;不衰。《公羊傳·僖公二十二年》:“《春秋》辭繁而不殺者,正也。” 何休 註:“殺,省也。”《文選·揚雄<長楊賦>》:“意者以為事罔隆而不殺,物靡盛而不虧。” 李善 注引 鄭玄 《周禮》註:“殺,減也。” 晉 張華 《女史箴》:“法含弘而不殺,物無盛而不衰。”

鞭楚

刑具。鞭子和刑杖。引申為鞭打。 明 唐順之 《彭翠岩處士墓表》:“其治獄多所貸舍,不以鍛鍊為能,雖鞭楚常恐傷之。”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犬燈》:“主人益怒,謂僕曰:‘來時,當捉之來;不然,則有鞭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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