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點坑冶鑄錢公事
官名。北宋初,以發運使兼提點各錢監。鹹平三年(1000),以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另設同提點鑄錢事。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廣、福建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掌冶鍊金屬、鑄造貨幣之事。元豐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贛州)與饒州(治今江西波陽)兩提點司,分管東南九路。後或合為一司,或分為數司,或由轉運使、發運使兼任。南宋置都大提點坑冶鑄錢,置使於饒州。另有提轄鑄錢坑冶官、提轄措置坑冶官、提舉措置坑冶鑄錢事等名目。其官署稱提點、提舉坑冶鑄錢司。
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字典分解
提點的解釋 (1).官名。 宋 始置,寓提舉、檢點之意。掌司法、刑獄及河渠等事。 金 近侍局置提點。 明 光祿寺尚飲局有提點大使之職。 清 廢。 宋 蘇轍 《龍川別志》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