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初級審判廳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設立。管轄民刑訴訟案件,於輕罪為初審,由推事一人訊斷,是為獨任制。內城設三廳,外城設二廳,每廳設刑科、民科,置推事二人,錄事二人。每廳配置初級檢察廳,置檢察官二員,掌糾正同級審判。
京師初級審判廳字典分解
京師的解釋 [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mdash
官名。金置京西規運柴炭場,掌規運柴炭之事。設官有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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