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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坐相承減

唐律術語。大理寺在審判案件失誤時,本寺的各級官吏俱應受罰,但根據其官職及責任之不同而相應減罪,稱公坐相承減。如判官(大理丞)判罪失出,減本罪五等論處;如能捕獲其誤放之犯人,又減罪一等;通判之官(大理少卿及正)則減七等;長官(大理卿)減八等;主典(府吏等)減九等。參見“同職犯公坐”。

公坐相承減字典分解

公坐的解釋 (1).因公務犯罪。 晉 葛洪 《抱朴子·審舉》:“又諸居職其犯公坐者,以法律從事。”《續資治通鑑·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庚子,太常博士 鄧餘慶 ,坐受誓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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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在朝廷任官之臣。區別於王臣。《公臣簋銘》: “虢仲令公臣司朕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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