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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公司章程

清政府為獎勵工商業發展而制訂的章程之一。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布。共二十條。規定官紳商民等投資興辦公司五十萬元以上者,按集股數額多寡,給予不同獎賞。集股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為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帶,賜雙龍金牌,子孫世襲商部四等顧問官。二十三年改訂為凡集股二十萬元至二千萬以上即可按等給予獎勵,商人已有職銜的,可移獎兄弟子侄;合股經營的,亦可分別給獎。

獎勵公司章程字典分解

獎勵的解釋 [encourage and reward] 獎賞勉勵獎勵先進人物

看一看:獎勵公司章程【歷史事件】

清末推行“新政”時期為獎勵工商業發展而制定的章程之一。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清政府公布《獎勵公司章程》,規定凡集資五十萬元至五千萬元經營工商業者,按所集資數額分獎以議員或頭等顧問官等職位,並賜以七品至頭品頂戴。1907年改訂,獎勵標準又有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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