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文憑
又稱《通商公立文憑》或《通商口岸日本租界專條》。清光緒二十二年九月十三日(1896.10.19)總理衙門大臣榮祿、敬信、張蔭桓與日本駐華公使林董在北京簽訂。凡四款:添設通商口岸,專為日本商民妥定租界,管理道路及稽查地面之權屬日本領事;中國政府有權課日本機器製造貨物以稅餉;中國政府應允,一經日本政府咨請,即在上海、天津、廈門、漢口等處,設日本專管租界;日軍在山東駐區四十華里以內,中國軍隊不得駐紮。
公立文憑字典分解
公立的解釋 [be established and main tained by the government] 由政府設立和維持公立醫院
文憑的解釋 (1) [diploma](2) 古代官員赴任的憑據;委任狀官方文書(3) 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