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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勘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緒三十二年(1906)設。掌勘定秋審實緩,宣布死刑,覆核四川、河南、陝西、新疆、烏里雅蘇台、科布多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三人,員外郎五人,主事四人。

制勘司字典分解

制勘的解釋 按察裁決。 宋 龔鼎臣 《東原錄》:“時 黃中 通判 濱州 ,亦有公累被劾,數翻異,朝廷遣御史 丁翊 往制勘。” 宋 王明清 《揮麈後錄》卷七:“忽得密旨,

司國語字典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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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為制度、法式、命令。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定為皇帝命令文告之一種,又稱制書。漢朝因之。內容有一定格式,其文曰制詔三公,皆璽封,尚書令印重封。宋明以後成為一種公文程式,即以上達下公文之一。明朝由殿閣學士起草進畫,下之諸司。清朝凡舉行大典,皇帝例有制辭,宣示百僚; 制辭由內閣按定式擬進,經皇帝批准後由內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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