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慰使司
簡稱宣慰司。官署名。元代始設於少數民族地區,為常設的地方行政機構。《元史·百官志》:“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布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有邊陲軍旅之事,則兼都元帥府,其次則止為元帥府。”長官為宣慰使,下有同知、副使等。其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司署,大多參用土官。明沿元舊稱,只設於西南的雲南、貴州、四川、湖廣等省;正式成為專設的土官衙門之一,即少數民族首領世襲的地方政權。長官為宣慰使,正官尚有同知、副使、僉事各一人。首領官為經歷司經歷,多由流官充任。清沿明制。雍正後多改流設州、縣,或劃歸府、州、縣。
宣慰使司字典分解
宣慰的解釋 謂大臣代表皇帝視察某一地區,宣揚政令,安撫百姓。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飲茶》:“御史大夫 李季卿 宣慰 江南 ,至 臨淮縣 舘,或言 伯熊 善茶者, 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