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滬杭甬鐵路借款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四日(1908.3.6)訂於北京。凡二十四款。為築滬杭甬鐵路,清政府向英國中英公借款一百五十萬英鎊,九三折實付,年息五厘,三十年為期,以本路進款及關內外鐵路餘利作保。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歷史知識推薦:資政院民選議員

清末資政院議員。宣統二年由各省咨議局按定額從本局議員中選出,共九十八人定額一百人,缺新疆二人。掌參與資政院議案的討論、表決。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中英滬杭甬鐵路借款契約歷史

相關歷史

中英滬杭甬鐵路借款契約_中英滬杭甬鐵路借款契約介紹_歷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