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
沙俄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商約。(1)同治八年三月十六日(1869.4.27),由總理衙門大臣奕訢與沙俄駐華公使朗嘎哩(A.E.Влангали)在北京就同治元年所訂《中俄陸路通商章程》有關條款改訂。凡二十二款。主要內容:1.俄商在蒙古免稅貿易,取消前約中惟“小本營生”免稅的限制;2.將前約中運天津之俄貨在張家口“酌留十分之二”改為“酌留若干”,以增加在張家口的貿易額:3.放寬對俄商檢查和違章處理的規定。(2)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2.24)中俄在簽訂《中俄伊犁條約》時簽訂,作為該條約中有關通商條款的補充。凡十七款。主要內容:1.重申兩國邊境百里之內免稅貿易;2.蒙古、新疆邊境地區設卡倫三十五處供俄商出入貿易;3.俄商貨物路經張家口可酌留若干在該地銷售;4.俄商由陸路運至天津、肅州之貨,進口稅照稅則所載正稅減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