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房稅契
徵稅憑證之一。清制,民間置買或典當田、房,均須報稅立契為憑,每契價一兩,徵稅三分。光緒二十八年(1902),湖北為籌集庚子賠款,於例征正稅三分外,另征契捐三分。宣統元年(1909)又加征三分。每契價一兩,共應徵銀為九分。此外還征契紙經費六分。後各省相繼仿行。
田房稅契字典分解
稅契的解釋 [tax certificate] 舊時民間不動產買賣典當,在契約成立後,新業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納契稅的行為。一經稅契,白契即可換成紅契,並辦理過戶手續
徵稅憑證之一。清制,民間置買或典當田、房,均須報稅立契為憑,每契價一兩,徵稅三分。光緒二十八年(1902),湖北為籌集庚子賠款,於例征正稅三分外,另征契捐三分。宣統元年(1909)又加征三分。每契價一兩,共應徵銀為九分。此外還征契紙經費六分。後各省相繼仿行。
稅契的解釋 [tax certificate] 舊時民間不動產買賣典當,在契約成立後,新業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納契稅的行為。一經稅契,白契即可換成紅契,並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