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鐘)院

歷史字典解釋

名。遼代處理抗訴冤案的機構,有冤者到鍾院擊鐘,以達於皇帝。始置於太祖時,穆宗時廢,保寧三年(971),景宗下詔恢復,並鑄鐘刻詔,說明廢置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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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番禺人,原籍浙江蕭山。名大符。出身於士大夫家庭。光緒三十年官費留學日本,次年加入同盟會,任評議部議員兼書記。為《民報》撰文,揭露清政府立憲騙局,參與同資產階級改良派的論戰。曾譯釋馬克思等人的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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