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補法
南宋太學等招補新生的一種方式。淳熙四年(1177),太學招生,行混補法,考生太多,遂加以限制,改行待補法。後每遇科舉年分,各州按未解發者百人取三人的比率,將解試時有兩場或一場試卷文理優長的人,報州備案,待太學補試,出給公據,赴補試一次。以前省試落第的可召保就補;當年省試落第的,憑原發解公據赴補。其後,規定解試終場人百取其六赴補試。
待補法字典分解
待補的解釋 猶候補。 宋 陳亮 《國子》:“今以場屋一時之弊,將使國子若待補者試之別頭,則其文從此盡廢矣。” 宋 周密 《齊東野語·蘇大璋》:“不若以待補首卷易之。”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