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報律
清末頒行的新聞法。清商部、巡警部參照日本《現行報紙法》擬訂草案,由民政部、法部會奏,經憲政編查館修改審議,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1908.3.14)正式奉旨頒行。共四十五條。規定報刊在發行前一日必須交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查核;嚴禁刊發詆毀宮廷、淆亂政體、擾害公安、敗壞風俗之言論,違者處以罰款、監禁並永遠禁止發行等。宣統二年底(1911年初)修訂為三十八條,基本內容不變。1912年3月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命令廢止。
大清報律字典分解
大清的解釋 (1).謂大道。《管子·內業》:“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鑑於大清,視於大明。” 尹知章 註:“大清,道也。”(2).指政治清明。《隸釋·漢太尉楊震碑》:“立朝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