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

河泊所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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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明清掌徵收魚稅機構。設於全國各河湖堰池。明代定天下凡二百五十二所,視事之繁簡設官一至三人不等;清代僅於廣東南海、番禺二縣設河泊所二處,各置大使一人,品秩未入流,掌收魚稅。

詞語分解

  • 河泊所的解釋 元 代在 建康 、 安慶 、 池州 等處設定的掌收魚稅的官署。 明 代廣為設定, 洪武 十五年,全國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 清 代只在 廣東 設河泊所官二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一回:“原來這河
  • 所的字典解釋 所 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領的部隊)。所謂(.所說的;.某些人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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