鈔法條約

鈔法條約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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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金代鈔幣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議立,七月敕行。凡民間貿易、典當,一貫以上並用鈔,不用錢。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賞。商旅攜帶現錢不得過十貫,官民之家存留現錢多者許送官換鈔,攜十貫以上,不得出京。

詞語分解

  • 鈔法的解釋 見“ 鈔引法 ”。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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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官名合稱。唐代審理重大案件,刑部尚書或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為大三司使,刑部郎官、侍御使、大理評事或司直為小三司使;唐太子監國時,詹事、左庶子、右庶子為三司使。②官名。五代後唐長興元年以許州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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