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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倉

古代用於備荒、救濟之糧倉。多設於鄉社。與義倉既相似又有別。隋代長孫平倡設義倉時即立倉於鄉社。《隋書·食貨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窯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此類設倉於社,並由社司管理的義倉就是後代的社倉。時社倉、義倉無別。唐貞觀二年(628),戴胄奏請仿隋制,並正式以“社倉”命名,但實際上大多設於郡、縣。宋代亦有義倉設於鄉社者,亦稱社倉。南宋乾道四年(1168),朱熹在福建崇安縣(今武夷山市)設社倉,並創立“社倉法”,淳熙八年(1181)奏行諸路。其法:借常平倉或富人糧於鄉社設倉,責富戶主持,由都社首、保正及在鄉士大夫協同辦理;始收息十之二,候息十倍於本,即不再收息,只收耗糧百之三。因由富豪主掌,往往苛取平民,強令白納息米,且無除放之期,遂成民間禍患。元代每社設一倉,由社長主持,名曰“義倉”,實亦社倉。明嘉靖間設社倉。令民二、三十家結為一社,共推家道殷實而有德行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每月初一、十五兩次集會,審別戶等,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遇有荒年,計戶而散。先中下戶,酌量賑給,不復還倉。後及上戶之缺糧者,酌量給貸,豐年照數還倉。凡給貸,皆登記冊籍,以備考核。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嘉靖後廢。清康熙十八年(1679),詔各地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社倉為官督民辦,即由地方官勸諭本鄉之士民捐輸。五十四年,準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雜項差徭。有多捐一倍、二倍者,照數按年遞免。超過四十石者,分別由州縣獎給匾額,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吏部給予“義民”頂戴,照未入流冠帶榮身。凡給匾額之民家,永免差役。倉米於春季支借,秋成還倉。遇災荒則賑恤本地貧民。設正、副社長司其出納,地方吏胥不得干預,但地方官有權稽查、監督。

社倉字典分解

社倉的解釋 即義倉。古代為防荒年而在鄉社設定的糧倉。始於 隋 代。其管理、發放等體制歷代不一。《隋書·食貨志》:“十六年正月,又詔 秦 疊 …… 銀 扶 等州社倉,並於

社的解釋 社 shè 古代指土地神和祭祀土地神的地方、日子以及祭禮:春社。秋社。社日。社稷(“社”是土神,“稷”是穀神,古代君主都祭社稷,後用以借指國家)。 團體或機構:

倉的解釋 倉 (倉) cāng 收藏穀物的建築物:米倉。糧倉。倉儲。倉房。 姓。 筆畫數:4; 部首:人; 筆順編號: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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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諸侯所祭土和谷之神。相傳上古共工氏之子句龍為后土,烈山氏之子柱為稷。自夏以前尊后土為社、尊能殖百穀之稷為神而祀。商湯滅夏後以棄(周之始祖)代柱而祀(《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故《白虎通·社稷》謂:“王者所以有社稷何? 為天下求福報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廣博,不可遍敬也;五穀眾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尊也;稷,五穀之長,故立稷而祭之也。”歷代王、侯不僅皆祀社稷,並以社稷為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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